原告:陈某,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6年7月1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吴某、陈某诉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用9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某承包扶贫房屋建造工程(XXX一处约40平方米,XXX一处约60平方米),于2019年8月转包给原告吴某、陈某负责施工建造,劳务费用按砌砖总数计算,单价为每块砖四角钱,于2019年9月竣工,劳务费用合计9800元。
施工结束后,被告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劳务费用。
原告与被告沟通无果后,于2020年1月到光村司法所调解,但被告仍拒绝支付劳务费用。
经了解,被告王某已经收到全部承包费用。
现原告吴某、陈某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被告王某将其承包的两处扶贫房屋砌砖工作转给原告吴某、陈某施工,于2019年9月施工完毕,劳务费用工共计9800元。
后被告王某出具欠条并约定2019年11月20日付清劳务费用。
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劳务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时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审理,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本案中,原告吴某、陈某接到被告王某的施工任务后,依照约定施工完毕,劳务费用共计9800元,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现原告吴某、陈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劳务费用9800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被告经依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陈某劳务费用9800元。
如果被告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