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某、陈某与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儋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琼9003民初2249号
所属地区:儋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6-11公开日期:2021-01-06
当事人:吴某;陈某;王某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琼9003民初2249号 原告:吴某,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陈某,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6年7月1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吴某、陈某诉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用9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某承包扶贫房屋建造工程(XXX一处约40平方米,XXX一处约60平方米),于2019年8月转包给原告吴某、陈某负责施工建造,劳务费用按砌砖总数计算,单价为每块砖四角钱,于2019年9月竣工,劳务费用合计9800元。

施工结束后,被告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劳务费用。

原告与被告沟通无果后,于2020年1月到光村司法所调解,但被告仍拒绝支付劳务费用。

经了解,被告王某已经收到全部承包费用。

现原告吴某、陈某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被告王某将其承包的两处扶贫房屋砌砖工作转给原告吴某、陈某施工,于2019年9月施工完毕,劳务费用工共计9800元。

后被告王某出具欠条并约定2019年11月20日付清劳务费用。

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劳务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时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审理,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本案中,原告吴某、陈某接到被告王某的施工任务后,依照约定施工完毕,劳务费用共计9800元,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现原告吴某、陈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劳务费用9800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被告经依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陈某劳务费用9800元。

如果被告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