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利峰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3刑更473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洛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6-28公开日期:2021-01-07
当事人:杨利峰
案由:交通肇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刑更473号罪犯杨利峰,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豫0381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利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豫03刑终4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报请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以罪犯杨利峰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6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利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得表扬3次,被评为罪犯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起始期末次评审等级为:优秀。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利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