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辰,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友信万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汾东北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俊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贾俊虎与被告山西友信万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贾俊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星辰,被告山西友信万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俊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俊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接收车牌号为×××的大众帕萨特轿车;2、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退还原告押金15万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壹元租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租赁一辆机动车,车型:大众帕萨特,颜色:黑,车辆牌照号码×××,发动机号:6D9814,车辆识别代号:×××,租赁期限1年,自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原告以车辆的销售价格作为押金交于被告。
合同到期后,原告将车辆退还被告,合同解除,押金退还。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车辆押金、保养费、保险费共计170000元(其中车辆押金150000元,保养费、保险费、服务费共计20000元)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
2019年6月合同期限届满,原告联系被告还车退款事宜,被告拒绝收车,拒绝向原告退还交纳的15万元车辆押金。
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原告将被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山西友信万华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合同和收据均没有问题,押金在公司的帐上没有查询到,这份合同没有履行完成,原告要求返还租金,我公司目前没有钱退给被告。
如果公司帐上没有查询到原告的押金,我要求原告返还车辆并承担折旧费及3年的租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6月22日,原告(承租方/乙方)和被告(出租方/甲方)签订《壹元租车合同》,合同号SXYXWHS-2018,约定乙方以车辆的销售价格作为押金交予甲方,合同到期后,乙方将车辆退还甲方,合约自动解除,以上款项全部退还乙方。
乙方需将车辆的保险、保养及服务费的费用交于本公司,用于车辆人员的安全及后期的保养维护,合约期满保险费、服务费不予退还,保养按具体保养次数结算,多退少补。
租赁车辆车型:大众帕萨特,颜色:黑,车辆牌照号码:×××,发动机号:6D9814,车辆识别代号:×××,租赁期限1年,自2018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17日,车辆每年限公里数2万公里,每超过1公里加1元超驶费。
车辆押金为150000元,保养、保险、服务费2年20000元,共计170000元。
乙方应于合同签署之日一次性交纳押金(车辆押金及车辆保养、保险、服务费费用),并自行承担承租期间所租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还车前应处理完租赁期内车辆已有交通违章,否则甲方可从违章押金中扣除。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按一般市场规律执行或按补充协议执行。
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018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车辆保险、保养及服务费共20000元。
2017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车辆押金150000元。
另原告向法庭提交涉案车辆现行驶里程为39088公里的照片一份。
确认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壹元租车合同》、收款收据、机动车行驶证、涉案车辆行驶里程照片、车辆现状照片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壹元租车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恪守。
原告支付了被告押金等相关费用,被告也交付了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