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樊文锋、黄钦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民申8598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20-06-22公开日期:2021-01-03
当事人:樊文锋;黄钦玲;樊文锋;黄钦玲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申85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樊文锋,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钦玲,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再审申请人樊文锋因与被申请人黄钦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6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樊文锋申请再审称:(一)黄钦玲及其诉讼代理人多次捏造事实,提起另案虚假民事诉讼,并将伪造证据当作真实证据提交,存在欺骗法庭与法官以谋取不当得利的主观意图,已构成犯罪。

一、二审法院未追究其刑事责任,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

(二)黄钦玲欺骗樊文锋与其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并口头承诺即使另案诉讼未能胜诉,亦不再向樊文锋追讨任何钱款。

樊文锋原可以向黄钦玲追索案涉房屋占有使用费用,因轻信黄钦玲虚假承诺,已过法定诉讼时效而无法追索,给樊文锋造成了损失。

现二审法院反而判决樊文锋向黄钦玲返还5万元,使得黄钦玲在虚构证据应诉的情况下,还获取了额外的利益,存在明显不公。

综上,樊文锋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中,黄钦玲作为买受人与樊文锋于2013年7月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后,黄钦玲在同年8月向樊文锋支付了5万元的事实,由《协议书》、汇款明细清单等予以证明,樊文锋在接受一审法院询问时亦对此予以确认。

因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法律上的履行障碍,二审法院依黄钦玲诉请判令樊文锋返还案涉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樊文锋主张黄钦玲已口头承诺不再追索案涉5万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至于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