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雨琪,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8Q。
法定代表人:车轼,董事长。
原告谭红军诉被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本院认为,因本院现已受理的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
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决定将该多起案件均并入(2020)鲁02民初2077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