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策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2722刑初239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荔波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11公开日期:2021-03-22
当事人:吴策敬
案由:危险驾驶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黔2722刑初239号 公诉机关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莫春飞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吴策敬,男,1997年7月31日生,水族,贵州省荔波县人,初中文化,住荔波县。

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查明事实 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吴策敬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荔波县水利往县城方向行驶,18时35分许行至荔波县312省道0公里+600米处时,该车正前部与对向由莫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左前角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吴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吴策敬血液乙醇含量为 208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辩解意见 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已签字具结。

判决理由 被告人吴策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定罪标准,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应予以采纳。

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