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徐红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伟,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德仁,男,1969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勃利县铁西街道金叶社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马德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马德仁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和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06月0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4777.77元,利息13655.62元,违约金4105.02元,其他手续费263.84元并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支付自2020年0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广发信用卡。
截至2020年06月09日,信用卡欠款本金64777.77元,利息13655.62元,违约金4105.02元,其他手续费263.84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01月,被告在填写了广发银行信用卡申请表,阅读信用卡客户协议后,签字表示已理解协议内容,并自愿接受该协议的约束。
后,被告的申请获得审批,原告为被告办理了信用卡。
依据客户协议约定,客户授权银行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无需事先经得客户同意便有权对本协议及附件进行变更,并在银行网站www.cgbchina.com.cn上公布后生效;如客户不能接受该等变更的,可以向银行申请注销广发卡,但客户对其广发卡账户中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016年11月1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广发银行关于对信用卡业务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记载:“我行将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信用卡业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具体如下:1、广发信用卡收费项目取消‘滞纳金’及‘超限费’项目。
2、对未按时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客户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
截至2020年06月09日,被告所使用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4777.77元,利息13655.62元,违约金4105.02元,其他手续费263.84元。
本院认为:被告在阅读并了解信用卡客户协议内容后,表示愿意受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束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了银行款项,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由于信用卡客户协议中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相关费用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现原告依据客户协议约定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