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肖汉东,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执行人:王琴,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申请执行人周文强伟与被执行人肖汉东、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粤1323民初5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肖汉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文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自2020年2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被执行人王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肖汉东、王琴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不动产等部门查询财产情况并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查明被执行人有粤L×××××号牌小汽车。
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1323执41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车辆,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
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