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淄博瑞泽非织布有限公司与张茂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306民初3728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淄博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23公开日期:2021-01-26
当事人:淄博瑞泽非织布有限公司;张茂飞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306民初3728号原告:淄博瑞泽非织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时会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亭,男,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被告:张茂飞,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XX村村民,住该村****。

原告淄博瑞泽非织布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茂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淄博瑞泽非织布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茂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瑞泽非织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茂飞立即偿还货款59891.0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淄博瑞泽非织布有限公司与张茂飞自2009年3月开始发生买卖无纺布业务,截至2018年9月3日,张茂飞欠淄博瑞泽非织布有限公司货款59891.05元,淄博瑞泽非织布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望判如所请。

张茂飞未作答辩。

淄博瑞泽非织布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1.2009年至2014年公司记账凭证及对账单明细各一份,拟证明张茂飞欠货款59891.05元的事实;2.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张茂飞签字的对账单一份,拟证明张茂飞认可欠货款59891.05元的事实;3.微信催款证明一份,拟证明淄博瑞泽非织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会涛向张茂飞催要货款的事实。

经质证,张茂飞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淄博瑞泽非织布有限公司与张茂飞自2009年3月起开始发生买卖无纺布业务。

2018年9月3日,淄博瑞泽非织布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2013年12月31日张茂飞剩余欠款61547.05元,2014年1月1日发货金额15255.00元,剩余欠款76802.05元,2014年1月收回货款16911.00元,剩余欠款59891.05元。

2018年9月10日,张茂飞在该对账单下方签字确认,并注明“此款月底还一部分,下次还清,19年底还清”。

张茂飞未按约定还款,淄博瑞泽非织布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淄博瑞泽非织布有限公司为张茂飞提供无纺布,张茂飞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张茂飞拖欠淄博瑞泽非织布有限公司货款的事实有淄博瑞泽非织布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及张茂飞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在卷佐证,故对淄博瑞泽非织布有限公司要求张茂飞支付货款59891.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张茂飞经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