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傅章虎与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184民初10027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新郑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23公开日期:2021-01-26
当事人:傅章虎;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84民初10027号原告:傅章虎,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被告: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

原告傅章虎与被告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傅章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商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傅章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华商汇公司支付傅章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商铺租金22088元。

事实和理由:傅章虎与华商汇公司经过公平协商,傅章虎同意将位于华商汇建材C馆3层3199号商铺委托华商汇公司运营管理,并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详见证明。

依据协议约定,华商汇公司每季度固定向傅章虎支付租金22088元,但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华商汇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商铺租金,且傅章虎多次索要,华商汇公司至今未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华商汇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9日,华商汇公司与傅章虎签订《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傅章虎将其购买的华商汇建材C馆3层3199号商铺委托华商汇公司经营管理,由华商汇公司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十年,自开发商收到全部购房款的次月1日起计算,华商汇公司每季度固定向傅章虎支付租金22088元。

同日,双方签订《租金支付计划》,约定该物业的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共计十年,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止,每年租金共计88351元,折合每季22088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支付时间为2018年2月15日。

因华商汇公司未支付傅章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商铺租金,傅章虎诉诸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租金支付计划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华商汇公司与傅章虎签订的《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傅章虎依约将委托华商汇公司管理的商铺交付华商汇公司,华商汇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

因此,傅章虎要求华商汇公司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商铺租金2208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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