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
原告傅章虎与被告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傅章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商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傅章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华商汇公司支付傅章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商铺租金22088元。
事实和理由:傅章虎与华商汇公司经过公平协商,傅章虎同意将位于华商汇建材C馆3层3199号商铺委托华商汇公司运营管理,并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详见证明。
依据协议约定,华商汇公司每季度固定向傅章虎支付租金22088元,但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华商汇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商铺租金,且傅章虎多次索要,华商汇公司至今未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华商汇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9日,华商汇公司与傅章虎签订《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傅章虎将其购买的华商汇建材C馆3层3199号商铺委托华商汇公司经营管理,由华商汇公司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十年,自开发商收到全部购房款的次月1日起计算,华商汇公司每季度固定向傅章虎支付租金22088元。
同日,双方签订《租金支付计划》,约定该物业的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共计十年,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止,每年租金共计88351元,折合每季22088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支付时间为2018年2月15日。
因华商汇公司未支付傅章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商铺租金,傅章虎诉诸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租金支付计划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华商汇公司与傅章虎签订的《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傅章虎依约将委托华商汇公司管理的商铺交付华商汇公司,华商汇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
因此,傅章虎要求华商汇公司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商铺租金2208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华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