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勇,男,回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2017年1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五百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钱勇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内乘:张春凤)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某桥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民警查获。
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钱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6mg/100ml。
被告人钱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同时认定被告人钱勇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钱勇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钱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