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邓玉芳,女,汉族,1966年12月2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司马路。
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川1002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邓玉芳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标的:9891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8月21日、10月16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保险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依法查封了邓玉芳名下位于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司马路的住宅房屋(面积60.25平方米)。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因邓玉芳现尚在服刑,本院联系了邓玉芳丈夫苏陆,苏陆于12月24日到本院为邓玉芳代缴了2万元。
经查,根据本案的生效判决确定,邓玉芳还应缴纳罚金12000元,在本院执行邓玉芳罚金一案(案号为(2020)川1002执1362号)中,本院已执行邓玉芳罚金388.77元。
故本院将该2万元款项作如下分配:罚金11611.23元、罚金案执行费80元、违法所得8308.77元。
至此,邓玉芳缴纳罚金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但违法所得尚有9万余元未缴纳。
苏陆向本院申请分期缴纳余款,承诺以后每年的6月和12月到本院缴款,每次缴款金额不少于1万元;并以邓玉芳名下房屋为其家庭成员居住的唯一住房为由,请求本院暂时不要拍卖处置,并承诺,如后期他们不履行分期缴纳义务,本院可立即拍卖该房屋。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