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一蕊与北京大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91民初11760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09公开日期:2021-03-11
当事人:李一蕊;北京大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11760号 原告:李一蕊,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院盛景国际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周健,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二刚,男,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李一蕊与被告北京大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一蕊自2020年11月17日签收我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应按原告李一蕊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