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院盛景国际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周健,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二刚,男,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李一蕊与被告北京大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一蕊自2020年11月17日签收我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应按原告李一蕊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