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金雪峰与司马学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205执3029号之二
所属地区: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24公开日期:2021-03-08
当事人:金雪峰;司马学宾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05执30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雪峰,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执行人:司马学宾,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申请执行人金雪峰与被执行人司马学宾民间借贷执行一案,该案(2020)苏0205民初3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司马学宾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金雪峰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雪峰与被执行人司马学宾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确认双方以270525元了结本案。

二、具体付款方式为:2021年1月起每月10日前,司马学宾向金学峰支付20000元,直至付清。

三、司马学宾承诺名下如有拆迁安置款项,均配合法院提取以优先偿还金学峰;金雪峰申请法院暂不处置查封房产(鸿山尚院57-201)。

综上,本院执行标的270525元暂未执行到位,执行费3958元已收取。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雪峰与被执行人司马学宾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05执3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