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某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202民初11047号
所属地区:阜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17公开日期:2021-03-09
当事人:陈某;吕某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02民初11047号 原告:陈某,女,苗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宏璋,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被告吕某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宏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补偿金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告李陈某与被告吕某双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双方的婚生子吕继凯出生。

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经协商于××××年××月××日签署《离婚协议书》,随后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由于女方无稳定的经济来源,被告念及曾经的夫妻感情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愿意支付女方补偿金40万元整,并约定2019年8月份之前付清。

原、被告已离婚两年之久,被告并未按《离婚协议书》支付原告补偿金40万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多次对原告及家人进行言语威胁,拒不履行。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吕某辩称,被答辩人陈某是虚假诉讼,××××年××月××日的协议离婚是假离婚,是被答辩人陈某为了多分拆迁房子找律师写的假协议,是在欺诈没有文化的吕某的情况下签署的,离婚之前、离婚之时和离婚之后双方均在一起同居生活,协议中双方感情破裂是虚假的,协议中双方没有债权债务是虚假的,答辩人至今刚出狱五年多,没有收入,在离婚之前双方因共同生活借了巨额外债,被答辩人陈某的哥哥目前还借了3000元未还,××××年××月××日的协议既欺诈了答辩人又欺诈了民政局,还欺诈了国家拆迁有关部门,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第八条,这种欺诈的协议应该无效,这种协议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诈骗目的的无效协议,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被答辩人诉状中称已离婚两年之久是虚假陈述,被答辩人陈某诉答辩人××××年××月××日假离婚协议之后的几个月被答辩人陈某既为了分得拆迁房又和答辩人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约定40万元不要了,再次结婚后答辩人应被答辩人要求又举债30000元给被答辩人用此款买了钻戒和金项链,答辩人还分两次给被答辩人曾经转过50000元、2000元,被答辩人多次承诺放弃要假离婚协议中的40万元,只要一套房子居住就行了,答辩人吕某还举债80000元装修了被答辩人现在居住的房子,2020年双方再一次离婚之前被答辩人再次表示了不要之前假离婚协议的40万元,只要一套房子就行,而这套房子113.55平方被答辩人按拆迁规定只能分30平方免费的,15平方半价的(每平米3900元)和11.775平方的全价(每平米7800元),而半价和全价款均是答辩人举债支付,被答辩人女儿按拆迁规定也只能分30平方免费的,15平方半价的(每平米3900元)和11.775平方的全价(每平米7800元),这些半价款和全价款也是答辩人支付。

被答辩人目前还欠答辩人9000元的债务,被答辩人已经占够了便宜,如果不撤诉答辩人将要向公安机关依法举报,并通过其他诉讼途径讨回公道。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婚生子吕继凯于××××年××月××日出生,××××年××月××日协议离婚并在颍州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原、被告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夫妻有位于颍州区东头新建自建房,面积约240平方米,经协商男女双方平均分配;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泉河村渡口25户东南角2层的自建房面积约160平方米,经协商都给女方;家电、家具经协商归男方;男方支付女方补偿金肆拾万整(2019年8月份前付清)”。

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原、被告离婚后,于2018年11月29日复婚,后又于2020年9月9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2020年9月9日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原自建房因拆迁还原的房屋及2018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后的财产进行了重新约定,并未对××××年××月××日协议离婚时40万元的补偿金进行再次约定。

另查明,被告吕某于2019年7月支付给原告陈某5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