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荣华,女,生于1977年4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执行人:王兴安,男,生于1977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本院在执行王富民与王荣华、王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王荣华支付借款本金166480元及相应利息;2、王兴安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3、案件受理费王荣华承担1810元、王兴安承担55元;3、执行费王荣华安承担2422元、王兴安承担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王兴安自动履行5502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397元,案件受理费5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