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志龙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1403刑初284号
所属地区:梅州市梅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16公开日期:2021-01-04
当事人:陈志龙
案由:非法占用农用地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403刑初284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志龙,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梅州市梅县区*******。

2005年12月8日因犯转移赃物罪被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同年11月9日被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现居住在家。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一部刑诉〔2020〕Z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龙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秀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被告人陈志龙为挖取煤矸石出售获利,在经得山主同意,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梅州市梅县*******王公坑山场山坑斜坡上毁坏植被,勾挖山体中的煤矸石。

同时,通过勾挖山场林地查看是否蕴藏有煤矸石,并将勾挖筛选好的煤矸石运至梅州市梅县********火坪山场堆放。

根据梅州市梅县*****局出具的《梅县*******、黄梅村毁坏林地调查鉴定报告》,被告人陈志龙在丙村镇东溪村王公坑山场、黄梅村大火坪山场勾挖煤矸石和堆放煤矸石毁坏林地面积为12.85亩,其中林地11.66亩,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林种为特种用途林。

该林地原貌已被破坏,林地植被全部损毁,现场未留下原有山体林木树桩,无法测算损毁林木蓄积。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志龙于2020年9月27日主动向梅州市梅县*****局缴交被毁坏的林地复绿费25000元。

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有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报告,证明及情况说明,复绿费缴交收据,被告人供述及认罪认罚具结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志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陈志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龙无视国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