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红,湖州市吴兴区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胡娅,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申请执行人徐小峰与被执行人胡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03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胡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小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胡娅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小峰货款38614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861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1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胡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娅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娅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娅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
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胡娅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
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截止2020年12月17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货款38614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861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185元,亦未收取执行费。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娅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