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姜胜军、鲁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2701执680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22公开日期:2020-12-28
当事人:姜胜军;鲁蒙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2701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姜胜军,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被执行人:鲁蒙,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

本院在执行姜胜军与鲁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黑270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欠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5587.5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鲁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鲁蒙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

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人同意本院将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