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宿中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盼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447元(已履行)。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张盼盼均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皖刑终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以罪犯张盼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8日进行了公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盼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8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盼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盼盼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廷华 审判员 吕 洁 审判员 褚颍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