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2008)兰法刑一初字第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行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6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刘行辉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10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6年12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8年10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执行机关天水监狱于2020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在劳动中,该犯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当日定额任务。
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五个月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行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
另查明,该犯家属代其已于2018年7月4日缴纳罚金5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自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甘肃省罚没款非定额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