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同捷三花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雷海侠,该公司总裁。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同捷三花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上海同捷三花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75元。
因上海同捷三花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上海申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沪0114执66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同捷三花汽车系统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