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金安祥,男,1959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
申请执行人周仕昆与被执行人金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云0625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金安祥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周仕昆水泥款20642.50元,该判决书于2019年1月4日生效。
因被执行人金安祥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仕昆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现场调查及传统查控等方式,只扣划到被执行人金安祥1054.66元。
现下余19587.84元被执行人金安祥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金安祥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已冻结被执行人金安祥的银行卡。
因被执行人金安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周仕昆同意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