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45039043X9。
法定代表人闫颖涛,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钇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杨家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3927182P。
法定代表人景中华,重庆钇繁机械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艳,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龙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钇繁机械有限公司、孙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仕清对本院查封孙艳名下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李仕清称,案外人作为孙艳的配偶,对被查封财产拥有一半的权利,因此,该房屋不应当作为执行标的,请求法院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
本院查明,李仕清与孙艳于2000年5月19日登记结婚。
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以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艳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两套房屋。
2020年6月17日,本院以(2020)渝0106执恢7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该两套房屋。
上述事实,有案外人李仕清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渝0106执恢749号执行裁定书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孙艳名下,本院查封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