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田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曾文苑,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凯歌休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余丽洪。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凯歌休闲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八十四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于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