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喜娟与杨新红、苏州沃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508民初6304号
所属地区:苏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08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杨喜娟;杨新红;苏州沃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8民初6304号 原告:杨喜娟,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星,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新红,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苏州沃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桐泾北路**来客茂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苏平。

原告杨喜娟与被告杨新红、苏州沃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城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喜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星、被告杨新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沃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喜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新红支付护理费48000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4500元、医药费2400.28元、鉴定费900元,合计63000.28元;2.判令被告沃城公司对被告杨新红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9日,杨喜娟在永辉超市门口派发红旗,后巡逻保安杨新红对原告进行制止并与原告发生纠纷、发生肢体接触,期间原告杨喜娟右手手腕受伤,经鉴定其本次受伤误工时限为伤后120日、护理期限为一人护理6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

原告认为,案涉商场由沃城公司经营管理,被告杨新红致使原告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杨新红系为沃城公司提供服务,故沃城公司应对杨新红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杨新红辩称:我是沃城公司运营管理的苏州来客茂商场的保安,我的工作单位是英仕曼物业管理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仕曼公司),工资是英仕曼公司发放的;事发当日,因原告在商场门口派发小红旗,我因工作需要对其劝阻,但其不听反而出言侮辱,我从来没有动手打过原告,相反原告多次冲向我,我被动的用胳膊进行过抵挡,原告如何受伤我并不清楚,我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沃城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前提供书面答辩状称:1.我方已经将苏州来客茂时尚生活中心的保安业务委托给英仕曼公司,双方订立有《商场物业服务合同》,杨新红系英仕曼公司的员工;2.如杨新红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侵害了杨喜娟的健康权,应当由杨新红的用人单位即英仕曼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与我方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杨喜娟提交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薄、门急诊病历、医药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劳动合同及工资流水、沃城公司提交的商场物业服务合同、英仕曼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员工花名册、发票及汇款凭证,本院向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金阊派出所调取的事发监控视频及询问笔录,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日,沃城公司与英仕曼公司签订《商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沃城公司将苏州市姑苏区来客茂时尚生活中心(以下简称来客茂生活中心)保安业务委托英仕曼公司管理(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英仕曼公司负责组织并管理其保安人员提供相应服务。

合同对保安服务费、保安人员具体上岗条件、在岗要求等进行了约定。

英仕曼公司聘用杨新红等人在来客茂生活中心提供保安服务,沃城公司向英仕曼公司支付了服务费。

2、2019年10月19日,杨喜娟在来客茂生活中心永辉超市门口发放小红旗,杨新红巡逻发现后予以制止,后双方在此过程中发生争执;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了杨新红制止杨喜娟的内容(无肢体接触)及杨喜娟几次冲向杨新红、杨新红以胳膊抵挡的内容。

但存在监控死角,杨喜娟称杨新红在监控死角的位置不断从背后推搡她,并在其转身质问时出手殴打致其嘴巴被打肿并出血后又对其拳打脚踢,其在纠纷过程中致使发现手有点疼,后来报警且警察出警后手越来越疼才去医院治疗,手部应当是在杨新红对其拳打脚踢其也用手挡的过程中受伤的(不知道杨新红怎么打的,应该是他又扭又打的)。

杨新红否认曾殴打杨喜娟,并称杨喜娟多次冲向其,其抬胳膊抵挡,杨喜娟有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受伤。

事发后,杨喜娟报警,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金阊派出所出警处理,并对杨新红进行询问(2019年10月19日两次、11月16日一次),杨新红否认殴打过杨喜娟并表示杨喜娟多次冲向其、其将杨喜娟推开并用手挡,杨新红陈述其在事后看到杨新红嘴巴有点肿但是绝对不是他打的,可能其是用手挡的过程中碰到了她。

事发当日,杨喜娟至医院检查发现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在派出所向其调查时(2019年10月19日、11月4日),杨喜娟陈述其右手受伤是因为杨新红用左手抓住她的右手用力往外掰了一下,后面其右手就疼得动不了了。

3、杨喜娟受伤后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了治疗和复查,共计花费医疗费1330.28元。

杨喜娟还主张因其在涉案纠纷中受伤,精神上受到了刺激,于2019年11月6日至医院神经内科治疗花费医药费1082.10元,该部分费用亦应由杨新红赔偿。

4、杨喜娟就本案纠纷起诉到本院后,本院依法委托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杨喜娟因本次受伤造成的误工、营养及护理时限进行司法鉴定,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常熟一院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4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杨喜娟因外伤致右尺骨茎突骨折,建议误工时限为伤后120日、伤后60日予以1人护理、伤后90日予以营养支持。

杨喜娟为此支付鉴定费900元。

5、杨喜娟称其系财务从业人员,事发时系姑苏区呈果瑜伽服务部财务人员,月工资12000元(仅提供2019年7月3日起的劳动合同、未提供姑苏区呈果瑜伽服务部向其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事发当日姑苏区呈果瑜伽服务部在来客茂生活中心附近进行宣传,其在现场帮忙发放小红旗招徕顾客。

杨喜娟提供的2018年7月1日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