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蘭波,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申请执行人蒋德明与被执行人杨蘭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681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蘭波应向申请执行人蒋德明支付45,000元。
因被执行人杨蘭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德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蘭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缴纳义务。
2、于2020年11月16日,通过总对总系统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蘭波有多个银行帐户并予以冻结(不能冻结的除外)、实际查控账户余额10.1元,支付宝、财付通账户账户余额17.93元,因金额过小未予扣划;杨蘭波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网银、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票登记信息、无证券数据。
3、2020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杨蘭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0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蘭波户籍所在村社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12月23日,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蒋德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行恢复。
综上,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无存款可供执行。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蘭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