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方南兴,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住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执行人梁礼与被执行人方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20)鄂9004民初1722号民事调解:方南兴支付梁礼货款43177元并支付利息。
因方南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梁礼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方南兴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本院多次在执行网络平台上查询被执行人方南兴的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方南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1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梁礼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