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法定代表人:彭国华,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朱**勇,男性,1961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兴和县。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时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慧迪 审判员 孙 平 审判员 邵晓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志鹏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