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德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内0924执340号
所属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20公开日期:2020-12-28
当事人: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德勇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24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

地址: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法定代表人:彭国华,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朱**勇,男性,1961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兴和县。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时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慧迪 审判员  孙 平 审判员  邵晓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志鹏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