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佰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002执2752号之一
所属地区:许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23公开日期:2020-12-25
当事人:上海佰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河南维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许昌锐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志强;肖红卫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002执2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佰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

被执行人: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徐志强。

被执行人:河南维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贾广浦。

被执行人:许昌锐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乡郑庄村法定代表人:徐志刚。

被执行人:徐志强,男,197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执行人:肖红卫,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佰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河南维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许昌锐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志强、肖红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豫1002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17700776.56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等其他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4、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一套房产,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

5、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保险,申请人要求暂不采取强制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河南维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许昌锐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志强、肖红卫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