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徐志强。
被执行人:河南维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贾广浦。
被执行人:许昌锐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乡郑庄村法定代表人:徐志刚。
被执行人:徐志强,男,197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许昌市。
被执行人:肖红卫,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佰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河南维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许昌锐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志强、肖红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豫1002民初5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17700776.56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等其他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4、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一套房产,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
5、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保险,申请人要求暂不采取强制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许昌汉诺威自动化有限公司、河南维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许昌锐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志强、肖红卫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