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曲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建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1322执1889号
所属地区:建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23公开日期:2020-12-24
当事人: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曲晓光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322执1889号 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水源社区(滨河家园)。

法定代表人:李玉富;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曲晓光,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富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曲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9)辽1322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院按相关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