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豫10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东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7月12日入狱服刑。
2020年12月2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李东浩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东浩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苑森、张彦坤及同监区罪犯张少文、梁童童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东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根据罪犯李东浩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