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光明食品集团上海崇明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意杰。
原告陈瑞琳与被告光明食品集团上海崇明农场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
2020年12月24日,原告陈瑞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瑞琳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