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祁书艳与单二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灵寿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126民初1646号
所属地区:灵寿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02公开日期:2020-12-26
当事人:祁书艳;单二国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26民初1646号 原告:祁书艳,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香廷,男,194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系原告父亲。

被告:单二国,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阔,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祁书艳与被告单二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祁书艳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香廷、被告单二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书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偿还原告20000元押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农历正月通过被告单二国购买树木若干,打树期间该村徐琰辉支书要求缴纳押金20000元,后我将20000元微信转账给单二国。

伐完树后我多次找被告单二国要求退还20000元押金,但被告称20000元已经转账给了村支书媳妇刘红霞。

原告无奈之下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单二国偿还原告押金20000元,望贵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二国辩称,打树期间村支书徐琰辉直接要求原告缴纳20000元,原告遇见被告请求被告转交该20000元款项,在2020年1月11日,被告收到款项后,当天应村支书的要求转给了其妻子刘红霞,这件事是村支书和原告直接谈的,被告当时只是转交了一下款项。

被告并没有从中受益,也没有私自留存的情况,更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其在打树期间,支书徐琰辉过去说让原告拿20000元,不拿20000元就不让原告打树,因为原告不认识徐琰辉,买树是通过被告单二国买的,所以原告通过被告将该20000元给徐琰辉,徐琰辉让被告将该20000元转给徐琰辉媳妇刘红霞。

当时说打完树这20000元退给原告,到现在还没退。

原告称因为其没有将该20000元直接转给徐琰辉而是直接转给的被告,所以其只能和被告要该20000元。

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经将该20000元转账给刘红霞(原、被告称刘红霞是徐琰辉的媳妇)。

以上事实由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