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张梅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0926执510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西省铜鼓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22公开日期:2020-12-25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张梅
案由:信用卡纠纷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926执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三八路58号,营业执照代码:91360926492182655N。

法定代表人:陈建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勇勤,男,该行员工,住铜鼓县。

被执行人:张梅,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现住青海省玉树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鼓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6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梅(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

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本院到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部,已委托玉树州交警车管所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依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2020年11月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11,365.05元,目前已执行0元。

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