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先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寿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422执1456号
所属地区:寿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15公开日期:2021-01-26
当事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先杰;陈芬;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30655771。

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廖先杰,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居住地安徽省寿县南门外阳光欧洲城14号楼102室。

被执行人:陈芬,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现居住地安徽省寿县南门外阳光欧洲城14号楼102室。

被执行人: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寿州宾馆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63435032F。

法定代表人:蔡元红,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先杰、陈芬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