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市展望饲料厂与岳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53民初4448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03公开日期:2021-01-29
当事人:重庆市展望饲料厂;岳洪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53民初4448号原告:重庆市展望饲料厂。

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杜家坝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5UAWA171。

经营者:吴高琼,女,1967年6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重庆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洪春,男,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重庆市展望饲料厂与被告岳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重庆市展望饲料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洪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展望饲料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5000元并以14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8日起按月息1.28%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为止(截止2020年10月7日的利息为3163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重庆市展望饲料厂系个体工商户,从事饲料的生产和销售。

而被告在向原告购买饲料时于2019年4月30日在原告处赊欠了165000元的饲料款,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65000元《欠条》约定:“7日内付清欠款,若到期未付,欠款人自愿按未付款金额每天千分之一支付资金占用费”。

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只支付了20000元货款,剩余欠款拒不支付。

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岳洪春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岳洪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重庆市展望饲料厂货款人民币¥165000元整,大写壹拾陆万伍仟元整,承诺于七日之内全额付清,如到期未付清则欠款人自愿意按未付清金额每天1‰付给重庆市展望饲料厂资金占用费,如发生经济纠纷,双方先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须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岳洪春在欠款人处签名捺印,并写明“威远县严陵镇外西街883号”,日期2019年4月30日。

同时,被告在载明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的总分类账上签字捺印确认:以上对帐(账)属实,岳洪春(注:双方对帐(账)属实,实欠壹拾陆万伍千元整)。

原告当庭陈述:被告从2018年初就在原告处购买饲料,最开始双方是现款结算,但在2018年年底被告就开始陆陆续续欠付原告货款,截止2019年4月30日被告欠付的货款金额为165000元。

双方于2019年4月30日对账确认后,由被告出具欠条,欠条手写内容均由被告书写。

被告于2019年9月支付10000元,2020年1月支付10000元,目前尚欠原告货款145000元。

双方除涉案诉争款项外无其他经济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欠条的形式,对双方间截止2019年4月30日饲料买卖合同的履行作出结算,明确载明了尚欠货款金额。

截止开庭之日被告仍未及时完全履行货款给付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给付原告尚欠的货款145000元。

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按月利率1.28%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的诉请,因结算时对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为“七日内全额付清”,结合欠条出具时间2019年4月30日,即2019年5月7日付款期限届满,故应自2019年5月8日起算。

关于计算标准,双方约定按日利率1‰标准计算,现原告按月利率1.28%标准主张,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