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常永涛与肖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212民初2881号
所属地区:开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07公开日期:2021-01-26
当事人:常永涛;肖飞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212民初2881号原告:常永涛,男,汉族,1986年1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张军、王传运,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飞,男,汉族,1992年6月9日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常永涛与被告肖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常永涛及委托代理人张军、王传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常永涛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肖飞支付欠款1785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41948元(已扣减被告肖飞支付的28500元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12月17日以178500元为基数按月息二分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日);2、要求被告肖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常永涛向被告肖飞处购买铝矿石,原告常永涛按被告肖飞要求将178500元货款打入肖黎(系被告妹妹)62×××83账户中,后被告肖飞既未按约定为原告常永涛提供铝矿石,又拒绝归还货款,经原告常永涛多次催要,被告肖飞于2019年5月8日为原告常永涛出具《欠条》一份,同意2019年6月15日前还清178500元欠款。

到《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时被告肖飞依然未归还欠款,经原告常永涛多次催要,被告肖飞又于2020年1月17日为原告常永涛出具《承诺书》一份,其内容为:被告肖飞在2020年1月24号前退款8万元,剩余货款2020年4月24日前全额退款,否则被告肖飞自2018年12月17日按月息2分向原告常永涛支付利息。

但是被告肖飞依然未按《承诺书》的约定归还欠款,在原告常永涛的多次催要下,被告肖飞同意先支付部分利息,并于2020年7月17日向原告常永涛支付了28500元的利息,欠款及剩余利息至今未给。

鉴于被告肖飞的上述行为,为维护原告常永涛的合法权益,原告常永涛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

被告肖飞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常永涛从被告肖飞处购买铝矿石,原告常永涛于2018年12月17日向被告肖飞指定的其妹妹肖黎账户付款178500元。

被告肖飞未按约定提供铝矿石。

2019年5月8日,被告肖飞向原告常永涛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本人肖飞欠常永涛大写壹拾柒万捌仟伍佰元整小写(178500元整),保证2019年6月15日还清欠款。

欠款人:肖飞,欠款人身份证号:,2019.5.8。

”该欠条在贵州省凯里市和谐家园小区被告肖飞女朋友家楼下由被告肖飞亲自书写,在场人有原告常永涛及其朋友聂银行、被告肖飞三人。

2020年1月17日,在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路边被告肖飞的车里,原、被告通过协商,被告肖飞向原告常永涛出具承诺书一份,在场人有原告常永涛及其朋友聂银行、被告肖飞三人,该承诺书载明:“本人肖飞欠常永涛货款178500(大写:壹拾柒万捌仟伍佰元整),在2020年1月24号前退款8万,(具体退款数额以收到打款实际数额为准),剩余货款2020年4月24前全额退款,如果以上两项任意一项没有按时退款,肖飞按月息2分的利息支付(自从2018年12月17号打款178500元的剩余未退款所产生的利息)利息,直到所有款项全部退完为止”。

后被告肖飞一直未还欠款,2020年7月17日,被告肖飞向原告常永涛转账支付28500元利息,其他款项至今未给。

上述事实,有原告常永涛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