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明义,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禾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5WD4Y6T。
法定代表人:周德明,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治辉与被执行人成都禾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将涉及被执行人成都禾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予以合并执行。
2020年11月23日,第三人中航城乡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将其应支付被执行人成都禾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9,553.80元转至本院案款专户,本院按照债权比例54.97%向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治辉发放案款6,048.95元,余款按照此比例发放至其他申请执行人。
另通过向银行、车管**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及委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成都禾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调查,并将被执行人成都禾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报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成都禾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德明予以控制、报司法拘留[(2020)川0180司惩202号]未果,查明被执行人成都禾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