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海王星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677248。
本院在执行温江区柳岸园艺场与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总对总及集约化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