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内0429民初2729号
所属地区:宁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25公开日期:2021-01-22
当事人: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鹏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9民初2729号原告(反诉被告):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大宁路B段西侧南环街北。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辉,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鹏(反诉原告),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丽,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高鹏(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撤回起诉、被告高鹏(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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