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秀丽,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辉,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鹏(反诉原告),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丽,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高鹏(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城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撤回起诉、被告高鹏(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