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沈先衡,职务:董事长。
住所: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饶庆磊,云南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玉道,云南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焕容,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钱文勇,云南钱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荣泽飞,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宏融冷链物流(曲靖)有限公司(缺席)。
法定代表人:李志芳,职务:执行董事,联系电话:178××××3162。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三元名城**第****。
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荣泽飞、宏融冷链物流(曲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先衡及委托代理人铙庆磊、黄玉道,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文勇、被告荣泽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融冷链物流(曲靖)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7月22日,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依该合同的约定,原告方的勘察费为450万元,原告勘察工作进行中,于2018年9月15日前,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方支付勘察费225万元。
同时,双方约定原告方提交勘察结果后10日内,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方支付180万元勘察费,剩余尾款45万元待验收扣减已付工程款后一次性付清,但期限从原告方提交勘察结果资料起6个月为限。
2018年10月,原告方的整个勘察工程结束,但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约在2018年9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225万元。
原告方于2019年1月21日向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提交勘察成果电子版资料,但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按约支付剩余的勘察费180万元及剩余尾款45万元。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方认为,与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属承揽合同,原告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勘察工作,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全部勘察费用。
经原告向被告方多次提出交涉,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方出示业主证明,该业主证明应视同原告方完成的勘察工作被被告方验收,并已合格。
故被告方应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全部尾款。
另查:(一)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成立,股东荣泽飞出资850万元,汤剑锋出资70万元,郑旗锋出资80万元,合计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荣泽飞。
2019年11月1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戴焕容,股东变更为宏融冷链物流(曲靖)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930万元)和汤建锋(出资金额为70万元)。
(二)宏融冷链物流(曲靖)有限公司成立2019年6月24日,股东宏诚祥(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出资时间:2019年4月1日,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
原告方认为由于被告荣泽飞、宏融冷链物流(曲靖)有限公司对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而言,其出资皆为认缴出资,属出资不实的情形,依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变更前后的各股东,应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向原告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勘察费450万元,同时依约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立案之日止,按未支付勘察费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共计774万元。
2、判令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承担债务时,由被告荣泽飞、宏融冷链物流(曲靖)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购买了荣泽飞的股份,这是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在责任上是推脱不了的,到现在被告方还没有收到纸质勘察成果正式资料,荣泽飞说电子版勘察成果资料并不完整,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版验收标准进行验收,肯定要进行验收,因此我方认可原告确实做了勘察工程,荣泽飞在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的职责我方也认可。
被告荣泽飞辩称,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事实,合同中约定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勘察费450万元,公司已经支付了20万元给原告。
工程勘察2018年7月6日动工,到现在为止没有收到和原告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原告方进行了工程勘察打钻,原始数据我们没有收到。
2019年12月12日谢佳能带着原始数据到工地上,我们要求原告复印原始数据,但是到现在都没有给我们。
我只是代持股权,这笔费用到今天没有支付,我也希望尽快将费用支付给原告。
被告宏融冷链物流(曲靖)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得到支持?2、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1-2页),证明原告方的诉讼主体适格;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复印件1份(3-9页),证明:(1)依合同约定被告方应向原告方支付450万元勘察费;(2)被告应在2018年9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勘察费225万元;(3)若被告违约应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全部费用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勘察费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
3、业主证明1份、原告向被告提交勘察成果电子版资料截图1份、勘探点一览表1份(10-34页),证明原告方已依约定完成勘察工作,并经被告方验收。
4、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及股东变更登记表复印件1份、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二)复印件1份(35-37页),证明:(1)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时的法定代表人为荣泽飞、股东为荣泽飞、汤剑锋、郑旗锋;(2)2019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戴焕容,股东变更为宏融冷链物流(曲靖)有限公司和汤建锋。
质证时,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对第一组证据三性没有意见。
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对证明内容有意见,合同只约定原告方的权利,没有约定义务,原告方应提交四份勘察成果资料给被告方,但原告方没有提交。
按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版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但本案双方没有进行实质验收。
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证明目的有意见,证明原告方进行了工程勘察工作,并不能证明被告方进行验收。
对第四组证据的三性没有意见。
被告荣泽飞同意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
被告宏融冷链物流(曲靖)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1、2、3、4组证据,被告方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客观证明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依合同约定被告方应向原告方支付勘察费450万元,被告应在2018年9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勘察费225万元,若被告违约应按勘察费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原告方已依约定完成勘察工作,被告方未按约定支付勘察费用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变更情况,与本案密切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庭审和质证、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7月22日,原告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勘察人)与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宣威市华孚冷链仓储物流交易中心项目房建及道路勘察,预估工程量为钻孔900个、钻探进尺约25000米。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本项目中标采用包干价,合计450万元,包括钻探费、土木试验费、原位测试、波速测试费、报告编制费、氡检测、现场载荷试验、坝基稳定性评价等。
勘察费支付进度:原告勘察工作进行中,于2018年9月15日前,被告方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方支付勘察费225万元。
同时,双方约定原告方提交勘察成果(正式资料)后10天内,被告方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方支付180万元勘察费,剩余尾款45万元待基础验收扣减已付工程款后一次性付清,但期限从原告方提交勘察结果资料起6个月为限。
2018年7月22日,原告开始勘察工作,但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约在2018年9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勘察进度费225万元。
2018年11月15日,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出具业主证明,载明:云南省曲靖市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仓储中心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工作。
项目负责人为高文信,技术负责人为谢佳能。
2019年1月20日前,被告荣泽飞向原告支付勘察费20万元,2019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提交勘察成果电子版资料,但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按约支付剩余的勘察费180万元及剩余尾款45万元。
2020年9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勘察费450万元,同时依约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立案之日止,按未支付勘察费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共计774万元。
2、判令被告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承担债务时,由被告荣泽飞、宏融冷链物流(曲靖)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审理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坚持答辩主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另查明,(一)宣威市华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注册成立,股东荣泽飞出资850万元,汤剑锋出资70万元,郑旗锋80万元,合计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荣泽飞。
2019年11月1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戴焕容,股东变更为宏融冷链物流(曲靖)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930万元)和汤建锋(出资金额为70万元)。
(二)宏融冷链物流(曲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4日,股东宏诚祥(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出资时间:2019年4月1日,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