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建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424行初120号
所属地区:海盐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2020-12-15公开日期:2021-02-08
当事人:杨建良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424行初120号 起诉人:杨建良,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住海宁市。

2020年12月8日,本院收到杨建良诉海宁市教育局、海宁市黄湾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诉状及起诉材料。

起诉人起诉请求“要求见到我自己填写的志愿书”。

认为“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浙04行终115号中说:杨志良填写的第二志愿有问题,现更正为杨建良填写的第二志愿有问题。

本人的理解是我的志愿书还在。

”并认为“他们扣押了我的志愿书,并涂改了我的志愿书,在政治上污蔑我。

没有向上面嘉兴地区(湖州)送,与我不录取有关,改变了我一生,影响后代。

他们的做法已侵犯了我的受教育权,应赔偿损失。

”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此前数次起诉海宁市教育局、海宁市黄湾镇人民政府,要求公开或“见到”志愿书等材料,从其数次诉讼中提交的材料可知,起诉人已通过信访途径获得相关答复,但依然不服,提起诉讼。

在此前诉讼中,一审、二审法院已作出行政裁定,明确其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不予立案。

现起诉人又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属于重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