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8日,本院收到杨建良诉海宁市教育局、海宁市黄湾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诉状及起诉材料。
起诉人起诉请求“要求见到我自己填写的志愿书”。
认为“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浙04行终115号中说:杨志良填写的第二志愿有问题,现更正为杨建良填写的第二志愿有问题。
本人的理解是我的志愿书还在。
”并认为“他们扣押了我的志愿书,并涂改了我的志愿书,在政治上污蔑我。
没有向上面嘉兴地区(湖州)送,与我不录取有关,改变了我一生,影响后代。
他们的做法已侵犯了我的受教育权,应赔偿损失。
”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此前数次起诉海宁市教育局、海宁市黄湾镇人民政府,要求公开或“见到”志愿书等材料,从其数次诉讼中提交的材料可知,起诉人已通过信访途径获得相关答复,但依然不服,提起诉讼。
在此前诉讼中,一审、二审法院已作出行政裁定,明确其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不予立案。
现起诉人又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属于重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