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健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尚园,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裕,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晟光电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佗路******。
法定代表人:AIHUACHEN,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佳昕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晟光电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2020)沪0115民初849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中晟光电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720.97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