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惠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伟,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彩,女,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张仁卫,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郑州郑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彩、张仁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郑州郑新物流有限公司诉称,李小彩与张仁卫系夫妻。
2019年6月19日,原、被告协商后签订《个人购车借款合同》。
约定李小彩向原告借款66500元用于购买车辆,张仁卫为保证人,并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权利义务、送达地址、争议解决管辖法院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被告李小彩自2020年1月10日起再未向原告偿还本金和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拒绝偿还。
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98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共计5893.68元(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自2020年1月10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以后的应计算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小彩、张仁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新郑市人民法院不属合同签订地,也不是被告所在地,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首页载明本合同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北方汽车城签订”,第十二条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各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曾就本案纠纷于2020年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认为起诉人住所地、被起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该院辖区,原、被告约定管辖无效,该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该院作出(2020)豫0191民初171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起诉人郑州郑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郑州郑新物流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
该案起诉时,郑州郑新物流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位于郑州市××区。
郑州郑新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