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叶祖泉,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张慧莉,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陆学军,男,汉族,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张玉平,女,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葛连柱,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徐欢笑,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夏东法,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徐红琴,女,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葛连友,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张水英,女,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学军、张玉平、葛连柱、徐欢笑、夏东法、徐红琴、葛连友、张水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109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此案的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陆学军、张玉平、葛连柱、徐欢笑、夏东法、徐红琴、葛连友、张水英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案款354105.76元。
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陆学军、张玉平、葛连柱、徐欢笑、夏东法、徐红琴、葛连友、张水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陆学军、张玉平、葛连柱、徐欢笑、夏东法、徐红琴、葛连友、张水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陆学军、张玉平、葛连柱、徐欢笑、夏东法、徐红琴、葛连友、张水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陆学军、张玉平、葛连柱、徐欢笑、夏东法、徐红琴、葛连友、张水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葛连柱名下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拔路82号501室房产、被执行人徐欢笑名下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拔路82号401室房产,非本案首封。
经与申请人研判,暂无需处置。
被执行人葛连柱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学校××村房××房,无法处置。
被执行人陆学军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学校××村房××房,无法处置。
被执行人张玉平、徐红琴、徐欢笑名下车辆已查封,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截至2020年12月14日,未能执行到位案款。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陆学军、张玉平、葛连柱、徐欢笑、夏东法、徐红琴、葛连友、张水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陆学军、张玉平、葛连柱、徐欢笑、夏东法、徐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