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邓星,该支队支队长。
被执行人广安合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广前大道**紫荆宏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MA66P7J50P。
法定代表人叶正林。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行政执法路政支队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合交执罚〔2020〕7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申请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川X**号重型自卸货车于2019年11月27日01时25分在省道S537盐香路9km+800m处有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该车轴数为4轴,车货总重59000kg,限重31000kg,超限28000kg,超限率90.32%。
2020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涉嫌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立案查处,同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合川区交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非现场)通知书》。
2020年3月3日,被执行人收到申请执行人送达的行政执法处罚告知书,该告知书中告知被执行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0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渝合交执罚〔2020〕7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并告知被执行人对处罚不服,有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
申请执行人将上述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24日签收。
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履行相应处罚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催告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14000.00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为证:1、立案登记表;2、车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凭证;3、车辆信息;4、被执行人基本情况;5、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6、违法行为调查报告;7、交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非现场)通知书及送达回执;8、行政处罚审批表;9、行政执法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执;10、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2、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