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云梅等故意杀人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刑申41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20-12-16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林云梅;朱鹏
案由:其他刑事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0)京01刑申41号林云梅:你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京0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2016)京0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主要申诉理由如下:(一)原审中,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错误,被告人朱鹏早已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朱鹏现服刑的北京市延庆监狱也向申诉人反映朱鹏有精神疾病问题。

(二)原审被告人朱鹏主观上不具备杀人的故意和犯罪动机,朱鹏与被害人之间并无矛盾,应当属于麻痹大意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北京回龙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朱鹏在案发时未见精神病性症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你在申诉期间提交了证人证言、朱林代朱鹏就医咨询记录、服刑人员病情告知书,用以证明朱鹏患有精神疾病,原审鉴定意见错误,但证人证言和朱林代朱鹏就医咨询记录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服刑人员病情告知书产生于原审判决生效后,朱鹏服刑期间内,均不能证明朱鹏在案发时属于不具备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亦无法推翻该鉴定意见。

原审法院查明,朱鹏在案发时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明知勒他人颈部会导致他人死亡,但朱鹏不顾被害人生命安全,仍用衣物长时间猛勒被害人颈部,且在被害人最终出现状况时,朱鹏未采取救治措施,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