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立新、王怡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782执682号
所属地区:武夷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21公开日期:2020-12-30
当事人:黄立新;王怡盛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782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黄立新,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住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王怡盛,男,汉族,1958年11月11日出生,住武夷山市。

黄立新与王怡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78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38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6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11月30日通过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304.49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本案执行费1457元,诉讼费1688元,本案执行到位159.49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103640.51元及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徐 欢 执行员 余宝兴 执行员 盛鼎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文敏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