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怡盛,男,汉族,1958年11月11日出生,住武夷山市。
黄立新与王怡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78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38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6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11月30日通过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304.49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本案执行费1457元,诉讼费1688元,本案执行到位159.49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103640.51元及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徐 欢 执行员 余宝兴 执行员 盛鼎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文敏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