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柳阿龙、张登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928执3018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濮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2-29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柳阿龙;张登超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928执3018号申请执行人柳阿龙,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张登超,男,1975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柳阿龙申请执行张登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928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张登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柳阿龙工资款欠款19157元,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张登超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柳阿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零星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

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